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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
作者:   发布时间:2014-12-16 14:53   浏览次数:

 

 

 

在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
★★★ 2014年学院在职职工公积金提取交资料时间为12月15日——12月19日,请需要提取公积金的职工在此时间内将相关材料交到后勤处房管科。联系人:侯静 
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
提取条件 提取资料 填写表格
使用提取 1、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全款购房(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1年内或办妥房屋权证一年内) ①《重庆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》或《房地产权证》或 登记有效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 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《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》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②全额不动产发票、契税缴税证
2、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全款购买二手房(办妥房屋权证一年内) ①购房合同(协议)、过户完毕后的房屋所有权证
②契税缴税证或免交(不交)契税通知书
3、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购买房改房(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年内或办妥房屋权证一年内) ①房改房购房合同(协议)(需同时提供房改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)或房屋所有权证
②购房款发票或收据
4、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购买拆迁安置房(办妥房屋权证一年内) ①《拆迁安置协议》(需同时提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如拆迁安置方案)或拆迁还建房的《房地产权证》
②购房款发票或收据
5、职工或其配偶偿还商业贷款本息(首次)(房产证或备案登记时间一年内) ①《重庆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》或《房地产权证》或 登记有效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
②借款合同
③首付款付款凭据(发票或收据)
★6、职工或其配偶偿还商业贷款本息(首次)(房产证或备案登记时间超过一年) ①《重庆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》或《房地产权证》或 登记有效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
②借款合同
③近期对应时段已偿还的个人贷款还款凭据(加盖银行鲜章)
7、职工或其配偶偿还二手房商业贷款本息(首次)(房产证或备案登记时间一年内) ①登记有效的《二手房买卖合同》或房产证
②《抵押合同》
③借款合同
④契税完税凭证或全额不动产发票
8、职工或其配偶偿还二手房商业贷款本息(首次)(房产证或备案登记时间超过一年) ①登记有效的《二手房买卖合同》或房产证
②《抵押合同》
③借款合同
④近期对应时段已偿还的个人贷款还款凭据(加盖银行鲜章)
 ★9、职工或其配偶偿还商业贷款本息(以后各次)  近期对应时段已偿还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(加盖银行鲜章),如贷款人属配偶,需提供结婚证。
使用提取 ★10、职工或其配偶偿还公积金贷款(含组合贷款)(在还款期限内每年可提取一次。职工、配偶及参贷人提取金额之和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) 只需要提供身份证、结婚证或户口簿
11、职工或其配偶偿还公积金贴息贷款(在还款期限内每年可提取一次。职工、配偶及参贷人提取金额之和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) ①《重庆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》或《房地产权证》或 登记有效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 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《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》
②借款合同
③近期对应时段已偿还的个人贷款还款凭据(加盖银行鲜章)
12、职工或其配偶提前还贷(结清证明一年以内) 未提取过:《重庆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》或《房地产权证》或 登记有效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、借款合同、 发票、银行的结清证明
提取过:    对应时段的还款明细、 银行的结清证明
13、职工或其配偶建造、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(自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1年内的) 建造:国土、规划或建设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证明文件、建房款或材料费发票
翻建:房屋所有权证、规划、建设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、翻建费用发票
大修:房屋所有权证、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大修鉴定文件、大修费用发票
14、职工或其配偶支付住房租金的(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的) 商品房: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租房合同(协议)、房租完税证明或税务出具的个人出租房屋专用发票
公租房或廉租房:当地公租(廉租)房管理机构签订的租房合同(协议)、租金缴纳证明
15、缴存人为农民工 农村户口证明
16、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、住院专用收据、家庭生活困难证明
17、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低保 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
温馨提示:
1、职工配偶或直系亲属符合上述提取条件,提取住房公积金的,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,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。
2、同一提取条件每年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(前后提取时间间隔1年以上),销户提取和提前还清贷款除外。
3、公积金贷款(含组合贷款)职工(含参贷人、配偶)在公积金贷款还清前,除销户提取外,只能办理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本息提取。
4、后附:《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》  填表时,如不知道个人公积金序号,可在交件时到房管科查询再填写;表格只需贴身份证正面复印件。
         
    后勤处
    2014年12月10日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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